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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法律不应是“软法”

最后编辑:2015-06-23  浏览:3510 次

最近,贵州毕节4兄妹喝农药集体自杀一事引发全国关注,人们在震惊之余更是痛心,本该是快乐无忧的童年,却如此决绝地告别人世。4个孩子用生命的代价,再次将我国儿童保护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以及这一问题的紧迫性摆在社会面前。
  不可否认,我国在儿童法律保护方面的努力和进步,我国出台了不同层面、不同位阶的专门立法,规制儿童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但在这样一个似乎完整的保护体系之下,为什么留守、流动、问题家庭的儿童轻生甚至是儿童伤害事件依然屡见报端?
  随着媒体报道的不断深入,4兄妹短暂的生命之路逐渐清晰。虽然他们自杀的原因仍显得纷杂迷离,但看似费解的自杀背后,反映了儿童保护特别是留守儿童保护中家庭保护的失守,学校和社会保护机制的脆弱,以及司法保护的无力。正是多重原因的叠加,成为孩子生命的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是家庭保护的失守。对弱小、没有自我保护和生存能力的儿童而言,父母的照顾、保护和关爱跟食物同等重要,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将忽视和照顾不周也列为针对儿童暴力形式的原因之一。给孩子爱和安全感,家长无疑是第一责任人,但4个孩子的父母没有做到。是他们的父母,造就了孩子们的困境,这个困境,与物质和贫穷无关,它是心理和精神的困境。
  其次,是学校和社会保护机制的脆弱。这种脆弱,主要体现在:现有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机制的不足和法律责任的乏力;落实过程中的敷衍和不作为;儿童保护的非专业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保护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都有所规定,但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同时,面对儿童保护的复杂性、需求的多样性我们一直缺乏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机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制定的所谓“办法”“意见”也更多是“要求”“加强”等套话,缺乏落地的、切实的措施和方法;而法律责任的简略、无力让原本就可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失去了应有的强制性、约束性和震慑力。
  再就是儿童保护法律制度落实的问题。在这个事件里,说有关部门不作为似乎有些冤枉,但是否走了心,是否理解和体会孩子真正的需要而给予有针对性的帮助就不得而知了。
  儿童保护服务涉及法律、心理、精神等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某个部门或人员说承担就能承担的。国外的经验是,这块工作主要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组织承担这类工作,使得包括儿童保护服务在内的弱势人群社会服务更加细化,更具有专业性和专门性。
  但目前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专门化问题从立法到执行都需要完善。据报道,孩子们是有结对帮扶人员的,但这些人员并不具有专业性,而且他们自己还有较为繁重的本职工作,所以这样的帮扶对孩子们来讲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此外,就是司法保护的乏力。在这个事件里,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构成了“遗弃”,对此,是否应该撤销其监护资格?由谁来提出?对这样的困境儿童,国家应该怎样履行监护责任?
  其实,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全国范围内撤销监护人的案例都非常少,父母因不履行监护义务而受到处罚的也很少,替未成年人代为告诉的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公权力也好、整个社会也好,对“家庭内的伤害”仍然非常“宽容”。
  除了以上原因,这个事件还反映出来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整个悲剧的间接诱发因素,因为如果没有家庭暴力,孩子们的母亲可能就不会离家,4兄妹就不会没有人照顾,很可能就不会自杀。
  父亲打母亲,作为受害人的母亲又对自己的孩子施暴,同样,作为家暴的目睹儿童和受暴儿童,哥哥又在按父母对待他的方式也以暴力来实施对妹妹们的管教。因家庭暴力付出血和生命代价的案例也有很多报道,因此在反思我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同时,家庭暴力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孩子们最终以死来表达对爱的渴望和对现实的绝望,这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剧,当然,也是一个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它折射的社会问题是多重的。目前我们国家有近6100万名留守儿童,如何做好他们的保护工作,让这些祖国的花朵和未来能在一个有爱和安全感的环境里健康快乐的成长,是家长、政府以及社会的共同责任。唯有真诚、有效、及时、到位的帮助,才是这些孩子们的福祉。
来源:法治周末责任编辑(zhanglaiquan)